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物质帮助和心理关爱,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
本实施办法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审核相结合的基本程序,努力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院
取得国家学籍的
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学生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一年以上):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
、学习不努力,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到两门及以上;
3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
4
、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
5
、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或假期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
6
、不服从学院的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7
、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8
、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确认依据及等级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依据: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评定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同时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班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等级划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学院将根据国家以及我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结合认定的学生困难等级,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具体资助方式见本办法第八项)。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2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同时就学,缺少劳动力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一定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长年因病卧床或因疾病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五、受理时间
每年9月份开学两周以后集中受理。
六、认定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二)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由班级(或专业)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由班委和普通学生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不少于6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七、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此基础上,采取班级(或专业)初审、系(院)级审查、院级审核的三级认定办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后,需由该生所在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以及所提供的各类证明,集体商议提供初审名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并经班级(或专业)同学投票,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认可。初步确定的贫困生名单在班内(或专业)公示2个工作日,如无异议,认定评议小组将初审名单提交系(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查。
(三)系(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查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有关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系(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查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2%。
(六)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查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系(院)也要建立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院和系(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另外通过对有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饭卡进行消费追踪,对消费超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受范围的要调查情况,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八)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困难等级需要重新调整确认的,要以参加评议学生三分之二及以上学生投票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与备案。
(九)各系(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学院应及时进行贫困类别的重新调整和确认。
八、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方式
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校内助学贷款;
(四)优秀特困生助学奖学金;
(五)勤工助学;
(六)困难补助;
(七)社会资助;
(八)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九)减免学费。
九、违纪的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根据《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已发的资助金予以追回。
十、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