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遵照“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必须尊重社会道德准则及学生当事人的民族习惯。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审理形式。
第三条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不影响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必须全面、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审理使用的标准语言为普通话。学院为不懂普通话的学生提供翻译。
第六条设立院、系两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及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担任。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系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师代表担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在学生中聘任书记员1-2名。院、系两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职期为2年。
(一) 制定、修改《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 监督、检查、指导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四) 对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的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处理建议,进行书面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 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并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对记过及以下处分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
(四) 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报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
第九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生纪律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二)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违纪事件的陈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一) 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权书面申请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 有权核对会议笔录,请求修正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五) 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六) 有权参加或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会议,进行陈述与申辩;亦可申请回避;
(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会议,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八) 申请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必须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系或班级的代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人员。允许其他师生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必须提前3天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及义务,对于违纪情节严重者,可邀请其监护人参加。必要时,《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可以公告张贴。
第十五条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收到《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本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选择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的书面申请。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委员情况,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书记员情况,征询学生当事人是否有申请回避对象;
(三)事件调查委员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违纪事件的进行陈述;
(五)委员发言,帮助违纪学生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综合分析纪律是否有客观原因,结合该生平时学习、表现情况、对错误认知、悔改意愿等情况,根据《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处分等级建议;旁听的师生可申请发言,旁听师生的意见供委员决策参考;
(六)主持人根据大家提议的处分等级建议,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七) 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建议;
(一) 对于《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明确规定的属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纪律行为,经违纪当事人申请,院、系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启动简易程序审理;
(二) 指派委员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三)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署同意意见,学院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对相同违纪事件学生在2人以上的,可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所有违纪学生进行登记并由登记学生推荐1-2名代表参加审理,审理结论对所有登记学生都产生效力。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二十条处分文件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送达处分文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分文件,送达人应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班的辅导员和本系两名学生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拒不执行的按扰乱学院秩序论处。
第二十二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如执行处分决定将可能给本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时,可向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以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姓**)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处分决定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我院在册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