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和院级其它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和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申请书。
《学生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学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书写《学生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学生院内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申诉结论应当由院内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学生申诉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学生申诉调解书》与《学生申诉结论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经过审理,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决定的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结论,应当制作申诉结论书,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五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