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学生能够自信、自立、善学、善用,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明事懂礼、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坚韧不拔、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等基本素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生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办法”认定)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带队教师批准,但应从严控制。
第十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各专业基本学制延长两年。
第十三条
学院教育教学实行的是教学学分和教育管理学分双学分制。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学生应修学分。
第十四条
教学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程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折算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在教学学分制教学安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
第十六条
教育管理学分制是指以学生接受必需的思想政治教育、参加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在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日常行为表现为内容,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学分为计量单位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管理学分包括教育学分、管理学分和奖励学分三部分。学生按学期参加学院教育计划规定的人文素质教育和教育实践活动,获得规定的教育学分;管理学分的记分项目包括:文明礼仪、品德行为、学习纪律和劳动卫生等;奖励学分包括满分奖励与荣誉奖励,它是通过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及参赛奖励获得的。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依据《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一学年内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一半以上(含)者;或者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取得学分累积超过30学分(含),应参照《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试读有关规定》进行退学、试读处理。
第
二十一
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必须补做,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答辩。
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采用职前技能训练、技能证书培训的形式,则成绩的评定可由学院对学生的技能水平进行考核,也可通过取得的技能证书确认学生的技能水平。
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采用“工作学期”的形式,成绩的评定应由工作总结、企业对学生的综合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共同确定,成绩由系“工作学期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结束后,出现专业不适应等特殊困难的学生要求专业调整,由学生本人在第二学期放假前2周内向系提出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专业调整在第三学期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参加学习。教务处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成绩审查。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班级已开设的未修读课程;凡学生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五年一贯制、“3+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院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
疗单位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
其它高等学校
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四)学生转出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录取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以及通过对口升学考试升学的;
(八)提前批录取的;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
《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由学校按照先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
(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
《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本省教育厅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
二十九
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学者所在学校已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五)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六)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
(七)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确认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八)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办理;对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由学生处经办人、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
第七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院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休学手续后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期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复学后,学生按复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参加学习。教务处按复学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成绩审查。
复学后,学生须补修复学班级已开设的未修读课程(必选课、限选课);凡已修读并且考核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以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课程考核符合以下条件,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一)
各必修课程均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二)
限定选修课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三)
院级任选课取得4学分;
(四)
系级任选课取得6学分;
(五)
教育管理学分合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
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规定的教学学分的,且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二)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三)教育管理学分不合格的;
(四)未解除留校查看的。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两年内经补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未解除留校查看而结业的,查看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两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违反院规院纪的处理,按《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校
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