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结合我院实际,学院对《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字[2016]1号)进行了修订,特制定并完善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是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以及系(院)数量、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要求: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所在系(院)年级或专业的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的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在评选范围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学院评审委员会。
1、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主管院领导
成 员:学生工作部部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教务处处长 财务及资产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部
主 任:学生工作部部长
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副部长
职 责: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督查等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2、学院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工作部部长
成 员: 学生工作部副部长 系(院)行政副主任 法律顾问 辅导员和学生代表若干人
职 责: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宣传、组织、评审、公示、发放、管理、督查等工作的落实,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成立系(院)评审工作小组,设立班级评议委员会。
1、系(院)评审工作小组:
组 长:系(院)行政副主任
成 员:辅导员、5-7名以上学生代表
工作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院)具体的实施细则;
(2)负责聘请班级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政策宣传、名额分配、资格审查、评议、推荐、公示、发放、管理、督查等工作;
(4)审查各班级评议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学生推荐材料,审核其上一学年在本系(院)年级或专业范围内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提出评审意见,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系(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材料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5)汇总各班级评议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形成系(院)评审报告,经系(院)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同意,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2、班级评议委员会:
组 长:辅导员
成 员:3-5名以上学生代表,由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并推选产生,其中包括两名班委。
工作职责
(1)评议前将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及评审细则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同学都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和评选程序,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审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学习情况和综合表现,民主评议后向系(院)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班委会审查意见及初审材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系(院)评审工作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学院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系(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对各系(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系(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系(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审核和公示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系(院)评审工作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评审工作,负责归集全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查系(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经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将推荐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学院办公室盖章。最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集体合议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撰写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0日前,按隶属关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评奖监察工作小组,受理各类奖励的举报处理工作,成员构成依照《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评优评奖管理办法》。
举报受理范围:获奖学生不符合评选条件;评奖过程未按程序进行;评奖及奖学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不当行为。
举报事件的立案:接到举报后先做登记,由学院学生评奖监察工作小组选派专人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若发现在评奖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按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条件已获奖学生,取消资格,追回奖学金,并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对组织或参与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不当行为的辅导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各系(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字〔2016〕1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