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达刑事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八)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组织、参加各类非法团体,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严重骚扰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对他人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以下标准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旷课累计51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院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在学院指定地点居住经劝说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不按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奖学、助学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三)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的资格。
第十八条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系学生处分委员会签署意见,院学生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学生处分委员会签署意见,提交院学生处分委员会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